留言时间:2020-04-12 20:50
留言标题:房租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留言内容:我公司因业务需求,内部派遣员工张三去A市,签署公司内部的派遣协议。员工张三日常工作在A市,在A市租房,即主要工作城市为A市,且以员工张三个人名义与A市的个人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有前往税务局开具发票。但由于员工自身意愿,目前劳动合同仍然与上海公司签署,社保公积金在上海缴纳。目前员工张三名下无住房,没有房贷,且没有其他房屋租赁情况。
请问员工张三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是否能够享受房租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时间:2020-04-13 13:58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