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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2020年12月份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在2020年12月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0-12-0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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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0-12-03 10:48

  留言标题:2020年12月份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在2020年12月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留言内容:请问我公司2020年12月份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2020年12月份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答复时间:2020-12-04 10:49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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