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股权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0 10:02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留言时间:2021-03-07 20:14

  留言标题: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股权涉税问题

  留言内容:您好,请问上海市自然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股权涉税是按“财产转让所得”,或者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时间:2021-03-10 10:02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转让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