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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厂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发布时间:2021-04-0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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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1-04-06 15:23

  留言标题:自建厂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留言内容:我公司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准备自建厂房和办公楼,问题1、在自建房屋过程中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设计费、测绘测量费、各类评估报告费、建筑费等)是否都可以进行认证,现在还没有生产经营收入,等厂房建成后有生产经营收入了就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问题2、这些发票的抵扣是不是需要在小规模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才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么;问题3、能否提供相关的文件参考,谢谢!

 

  答复时间:2021-04-07 09:51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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