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婚前各有首套房,婚后卖出一套后能否约定由另一方100专项扣除

发布时间:2021-05-11 10:56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留言时间:2021-05-10 18:00

  留言标题:婚前各有首套房,婚后卖出一套后能否约定由另一方100专项扣除

  留言内容:老师好,婚前和配偶各有一套首套房,按照个税政策,选择了我这里100扣除。去年配偶的首套房出售,现在家庭只有我本人产权的婚前一套房,主贷人是我,但配偶公积金也一起参与了还贷。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我终止该专项扣除,改为约定配偶100专项扣除吗?

 

  答复时间:2021-05-11 10:56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婚前一方购买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由另一方扣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