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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的销售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6-2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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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1-06-18 19:39

  留言标题: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的销售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留言内容: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的销售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时间:2021-06-25 10:11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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