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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属期2021年7月开始,个税扣除中公积金可扣除上限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07-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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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1-07-19 12:00

  留言标题:关于所属期2021年7月开始,个税扣除中公积金可扣除上限是多少?

  留言内容:您好! 2021年7月所属期的个税申报系统没有显示公积金可扣除的上限,也没有显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数据。想咨询下所属期2021年7月开始,个税扣除中公积金可扣除上限是否已经更新?更新后的公积金可扣除上限是多少(是否为系统显示的年平均工资124056/12月平均工资10338,然后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2公积金可扣除上限3721.68,即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31014*12公积金可扣除上限3721.68)?谢谢!

 

  答复时间:2021-07-23 15:54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相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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