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票

发布时间:2021-12-28 11:1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留言时间:2021-12-27 16:39 

  留言标题: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票

  留言内容: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进行抵扣?

 

  答复时间:2021-12-28 11:11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除此情形外不予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