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

发布时间:2022-03-29 13:59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留言时间:2022-03-23 09:26

  留言标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

  留言内容: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办理? 

 

  答复时间:2022-03-29 13:59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电话咨询。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