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建筑企业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3-01-04 16:36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留言时间:2023-01-03 14:59

  留言标题:建筑企业印花税

  留言内容:我公司是建筑企业,如果签订混合销售或者兼营销售的合同,印花税应当如何缴纳? 

 

  答复时间:2023-01-04 16:36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电话咨询。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