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3-11-02 10:22
留言标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留言内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复时间:2023-11-03 09:53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上述情形。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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