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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发布时间:2024-01-2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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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4-01-24 17:10

  留言标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留言内容:我公司平时有购进农产品的业务,请问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计算抵扣?

 

  答复时间:2024-01-25 09:54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1)购进农产品如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针对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该项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如您属于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购进农产品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领用农产品环节用于深加工,加计1%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提醒您如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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