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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企业的留抵税金审核

发布时间:2009-12-04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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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项税额转移单

单位名称                        金额:元

转入

单位

转入企业名称:     上海XX 有限公司

一般纳税人登记号:   31XXXXXXXXXXXXX

      

转出企业名称:     上海XXX有限公司

一般纳税人登记号:   31XXXXXXXXXXXXX

项目

申报数

审核数

帐面进项税余额

按实填写

 据审填写

转出期初存货已征税额余额

按实填写

 据审填写

转出库存商品金额

按实填写

 据审填写

转出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批准取消税务登记日期 2 X X X X X

转出方主管税务机关:

上海市X X X区国家税务局  盖章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转出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转出企业交于转入方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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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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