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纳税服务,拟在财税网上公布以下《报告表》,以便纳税人自行下载填报:
一、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等资料;
二、根据19号令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等资料;
三、根据19号令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自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等资料;
四、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等资料。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报告表》
2、《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3、《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4、《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