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发布时间:2018-03-23 16:38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840041
主题分类: 表证单书下载

名称: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卷烟生产年度售明

所属期:        年度

 

企业名称:                                                                 计量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价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销售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表单说明】

  1.本表为年报,由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于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2.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3.本表第3栏、第4栏“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4.本表第5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5.本表第6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7.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

  8.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

  9.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字样。

  10.本表第8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1.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