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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1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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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纳〔2010〕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0-08-04
索引号:AE9100000-2010-138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二、三分局,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定于2010年8月上旬至10月中旬对本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年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内容和处理标准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2009年度检查继续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各税务师事务所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情况,以及执业质量管理、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劳动用工等方面进行检查。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约定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如没有明确委托事项,没有注明协议双方责任义务与权利、协议收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2)未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内容编制不完整,记录不清晰,工作底稿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归档不及时等;
  (3)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如没有鉴证结论、附件不完整等,或鉴证报告格式不规范,如报告未敲盖事务所公章,执业注册税务师未签章等;
  (4)出具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所长三级审核,或者三级审核流于形式,或者只实行二级审核; 
  (5)未实施规范的鉴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明知存在不实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者执业;
  (4)事务所的设立、合并、变更、注销以及所内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事务所发起人、出资人、地址、电话等事项变更,未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备案;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三)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漏税行为;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四)劳动用工
  1、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聘用了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税务系统退休或辞去公职的公务人员。
  凡有上述行为者,责令其改正。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5、从本市税务系统退休或辞去公职未达到规定年限。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年检不予通过。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四、年检复审重点检查事项
  (一)根据注税中心《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本市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自检阶段向注税中心报送具体收费标准,予以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规定,以及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底稿(试行)的通知》(沪税协〔2007〕6号)要求,抽查税务师事务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报告和底稿的内容。
  (三)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核对修改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核对更新注税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
  (四)鉴于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营业收入上报不实问题,将各事务所报送注税中心的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核对,不一致的需要说明。
  (五)对事务所中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册不执业,特别是发起人或合伙人不执业的问题进行检查。
  五、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
  (三)《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3);
  (四)《税务师事务所2009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情况差异表》(附件4)
  (五)《税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核对表》(附件5);
  (六)《执业人员基本信息核对表》(附件6);
  (七)《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核对表》(附件7);
  (八)年检小结,内容包括事务所股东情况、执业人员、年度经营状况、收入状况等;
  (九)2009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年检工作程序
  (一)动员、自查阶段
  8月上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会同注税中心就年检工作对各区县税务局及年检对象分别进行动员、辅导。同时,年检对象按照要求实施自查、自纠。
  (二)审核、检查阶段
  8月30日起到9月15日,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对所属年检对象报送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同时,对年检对象的执业质量、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实施全面的实地检查。
  (三)复审、处理阶段
  9月20日起到10月15日,为确保年检质量,市局组织部分区县税务局、注税中心、税务师事务所等单位人员对各区县税务局送审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年检对象的执业行为、执业质量、执业资格等进行实地检查,并就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提出实地核查意见。
  (四)总结、公告阶段
  10月18日至10月31日,注税中心根据年检情况,作出年检总结并对通过年检的单位向社会公告。
  七、工作要求
  (一)自查阶段
  年检对象按照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查,认真规范填写各项年检表格,并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出整改自纠措施。 
  自查结束后,税务师事务所应于8月30日之前将年检材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见税务师事务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人一览表)
  (二)检查阶段
  各区县税务局对年检对象报送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的,由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其他问题的,采集相关证据,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初审意见,以一户一袋的形式装袋成档。同时,重点就检查的形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以及相关管理建议作出小结,于9月20日之前报送注税中心。
  (三)复审阶段
  注税中心对各单位送审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材料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补正材料。同时,对各单位提交的处理处罚初审意见进行会审,对缺乏证据的应及时补充采集证据,并提出复审意见,报市局,由市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四)总结阶段
  注税中心及时汇总各单位的检查情况,及时作出年检总结,报送市局审核后,由市局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告。注税中心通知年检合格的年检对象,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4、《税务师事务所2009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情况差异表》;
  5、《税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核对表》;
  6、《执业人员基本信息核对表》;
  7、《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核对表》;
  8、填表说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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