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将未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