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XX酒店被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处罚,酒店直呼“冤枉”。原来,某客户来酒店就餐消费时,先不开具餐费项目的发票,待攒到一定金额后,该酒店前台服务人员根据客户报销的需求,统一汇总开具成会务费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客户报销和抵扣增值税。酒店认为,餐费项目和会务费项目的税率都一样,就税款而言并没有少缴。因此,当客户提出这样的需求时,酒店并没有拒绝。显然,酒店方面欠缺相关发票方面的税法知识,才会“虚开发票”而不自知。
针对本案,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因此,餐馆提供的是餐饮服务,只能据实开具发票,不得变名开具“会务费”的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可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广大纳税人千万别以为税率一样就可以随意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