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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双管齐下共治个人所得税虚假申报现象

发布时间:2017-12-0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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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税务稽查工作中,处理的举报案件中不乏出现“冒用和盗用个人身份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些虚假申报是企业有意为之,而有些则为无心之过,如因未及时更新员工花名册导致原离职人员仍在申报,因建筑行业清包临时工较多不能实时掌握每月变动情况等。但产生的结果都是一样的:虚增成本、减少利润、少交企业所得税。面对以上情况,现税务机关有两种措施,对保障个人所得税正常申报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   个税申报要求电话实名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表时要填写员工有效手机号码。

  此项工作,一方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有效降低了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被不法分子虚假冒用的几率;另一方面在下阶段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时,税务机关可以准确推送通知,可让纳税人清楚自己的工资薪金来源和数额。

  二、   年底数据采集

  根据《个人年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文)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被多个公司虚列工资的个人,若年底合计申报的收入金额超过12万,税务机关则会通知其个人进行纳税申报,此项措施更有利于个人清楚“隐蔽工资”的来源,从而在被其他公司虚假申报时及时维权。

  税务机关的两种措施能很好地保障纳税人个人的权益,从根本上来说,还是需要纳税人进一步提高个人维权意识,在发现自己身份证被冒用、盗用时及时通过与公司协商、向税务机关举报等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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