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璞京梧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沪地税奉稽罚告〔2014〕6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地税奉稽罚告〔2014〕68号
上海璞京梧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4年7月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存在问题
你单位在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为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虚开3份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发票代码:231001370252,发票号码:07278629,记账联金额125.00元,发票联金额3939.00元;发票代码:231001370252,发票号码:07278646,记账联金额125.00元,发票联金额4140.00元;发票代码:231001370252,发票号码:07278636,记账联金额95.00元,发票联金额3187.00元。
(二)拟处罚意见
对你单位开具的发票联金额与记账联金额不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发票罚款5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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