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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杏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22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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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名称: 关于向上海杏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地税奉稽公〔2017〕1号

  上海杏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沪地税奉稽罚告〔2017〕29号)。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7年4月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3年3月,你单位注册时的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拟处印花税罚款25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稽查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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