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地税奉稽公〔2017〕1号
上海杏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沪地税奉稽罚告〔2017〕29号)。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7年4月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3年3月,你单位注册时的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拟处印花税罚款25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稽查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