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20日前到主管的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2006年11月2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携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提供上述资料时,应提供原件(身份证件仅提供复印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办理税务登记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一)本着节约的原则,这次换证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塑套。本次换证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为:一组20元(包括正本内芯、副本内芯)。
(二)2006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换发新证的,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9月1日前新办登记还不能取得新证的,可先发老证(收费),后换发新证(不收费)。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
二OO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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