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為做好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繳申報接收工作,稅務部門正在進行申報系統的開發及測試工作,具體時間以各省市稅務機關通知為準。
本市2017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網上申報系統已于2018年3月底正式上線並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