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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分銷售退回處理

發佈時間:2019-09-03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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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時間:2019-08-29 17:54

  留言內容:您好,我2018年12月開出一年上網服務費發票給客戶,(2018/12/132019/12/12全年服務費98000),客戶支付98000元。合同執行至2019年8月,因客戶公司業績不好,調整成本費用,客戶提出終止服務,協商退回客戶5萬服務費,現在客戶開出5萬元的紅字通知單,我們是否可以根據客戶開出的紅字通知單直接開出紅字發票?因為相關人員説需要開出98000的紅字發票,然後我們重新開出48000的藍字發票給客戶。客戶現在表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明確規定關於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可以處理。

  所以想請教,是否可以按照客戶開具的5萬紅字發票直接開紅字發票?

 

  答覆時間:2019-09-03 14:57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以下簡稱《資訊表》),在填開《資訊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應暫依《資訊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轉机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資訊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因此,可以根據折讓部分金額開具紅字發票。

  以上回復內容僅供參考,涉及實際操作問題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判定為準。

  感謝您的諮詢!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上海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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