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0-12-10 18:52
留言標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留言內容:你好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請問該部分補助金是否納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範圍?
答覆時間:2020-12-11 10:37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的規定: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以上回復內容僅供參考,涉及實際操作問題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判定為準。
感謝您的諮詢!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上海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