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1-06-18 19:39
留言標題:境內企業向境外個人支付的銷售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留言內容:境內企業向境外個人支付的銷售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答覆時間:2021-06-25 10:11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是指:(一)服務(租賃不動産除外)或者無形資産(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産:(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第二十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以上回復內容僅供參考,涉及實際操作問題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判定為準。
感謝您的諮詢!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上海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