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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餐補

發佈時間:2021-08-2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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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時間:2021-08-19 07:25

  留言標題:出差餐補

  留言內容:請問員工出差餐補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覆時間:2021-08-26 14:55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1、獨生子女補貼;......3、託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單位以差旅費名義發放的工資性質的津補貼,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感謝您的諮詢!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上海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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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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