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4-05-24 11:10
留言標題:接受捐贈取得的專票是否可以抵扣
留言內容:請問接受捐贈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作為進項稅的抵扣憑證?
答覆時間:2024-05-27 10:32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另外增值稅暫行條例及財稅〔2016〕36號明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的無償捐贈行為,捐贈方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受贈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未用於相關規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則可以正常抵扣進項稅額。類似的,正常採購中即使採購方最終並未支付相應款項,因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所以購入方可按規定進行進項稅額抵扣,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以上回復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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