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6-02-25
留言標題:出口退(免)稅申請
留言內容:請問我公司超期申報時無法提供收匯材料,還可以申請出口退(免)稅嗎?
答覆時間:2026-03-02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5號)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和對外修理修配服務,應當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匯。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業務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其中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後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收匯,且不得晚于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十六個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1號)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納稅人出口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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