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主體
D公司
二、事項描述
D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部分社區提供包括清潔服務在內的物業管理服務。為提升服務品質,擬在其承接物業管理的社區引入智慧清潔設備,試點開展智慧清潔服務,替代原有人工清潔方式。該服務屬於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因涉及業務較複雜,故提請稅務機關就擬提供的智慧清潔服務是否屬於企業管理服務增值稅徵稅範圍進行稅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見
根據D公司提供的資料和陳述,稅務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上述智慧清潔服務屬於企業管理服務徵稅範圍,適用6%稅率。
同時要求D公司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業務開展情況,如後續企業業務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按實際情況適用稅收政策。
四、裁定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五、裁定日期
2025年5月
該項裁定就申請人本次申請的交易事項對稅務機關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