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扣繳義務人編碼310XXXXXXXXXXXX |
填表日期: 2XXX年XX月XX 日
金額單位: 人民幣元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表, 扣繳義務人應將當月所扣的稅款于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表。
扣繳義務人名稱 上海XX有限公司 |
電話 6XXXXXXX | ||||||||
儲蓄存款 結構 |
本期結付利息額 |
稅率 % |
扣繳 所得稅款 |
扣繳稅款人次 (筆數) |
本期期末儲蓄存款餘額 | ||||
人民幣 |
外幣折合人民幣 |
合計 |
人民幣 |
外幣折合人民幣 |
合計 | ||||
活期類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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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20% |
20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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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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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年期整存整取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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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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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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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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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儲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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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專項儲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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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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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聲明 |
我聲明:此扣繳報告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填報的,我確信它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 聲明人簽字:張XX |
會計主管簽字:李XX 負責人簽字: 張XX 扣繳單位蓋章: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收到日期 |
接收人 |
審核日期 |
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主管稅務官員簽字 |
審核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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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監製
填表説明
除下列條款外,其他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699號)的有關要求填寫。本説明與前述兩個文件有矛盾的,以本説明為準:
一、 自
二、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 本表應採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填報,即按法定稅率(20%)和不同的協定稅率5%、7.5%、10%、15%分別填報本表。
四、 本表項目涉及外幣折合人民幣的,應按照 繳款上一月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成人民幣。
五、 本期結付利息額:應填寫本期實際結付的利息額。
六、 其他專項儲蓄:是指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等免稅的專項基金存款。
表格中活期存款包括定活兩便存款和通知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