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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發佈時間:2016-08-2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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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説明:

  1.本表適用於從事房地産開發與建設的納稅人,在立項後及每次轉讓時填報。

  2.凡從事新建房及配套設施開發的納稅人,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據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本表所列內容。

  3.本表欄目的內容如果沒有,可以空置不填。

  4.納稅人在填報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時,應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地産轉讓合同等有關資料。

  5.本表一式三份,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後,兩份由地方稅務機關留存,一份退納稅人。

 

  填表説明:

  1.本表適用於從事房地産開發並轉讓的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在每次轉讓時填報,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期限匯總填報。

  2.凡從事新建房及配套設施開發的納稅人,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據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本表所列內容。

  3.本表欄目的內容如果沒有,可以空置不填。

  4.納稅人在填報土地增值稅預徵申報表時,應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等有關資料。

  5.項目編號是在進行房地産項目登記時,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規則賦予的編號,此編號會跟隨項目的預徵清算全過程。

  6.表第1列“房産類型子目”是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預徵率類型,每一個子目唯一對應一個房産類型。

  7.表第3欄“貨幣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開發項目所取得的貨幣形態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8.表第4欄“實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開發項目所取得的實物形態的收入和無形資産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9.表第5欄“視同銷售收入”,納稅人將開發産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

  資産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産,其收入不含增值稅。

  10.本表一式兩份,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後,一份由地方稅務機關留存,一份退納稅人。

  

  填表説明:

  一、適用範圍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適用從事房地産開發並轉讓的土地增值稅納稅人。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一)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是項目預徵開始的時間,截止日期是稅務機關規定(通知)申報期限的最後一日(應清算項目達到清算條件起90天的最後一日/可清算項目稅務機關通知書送達起90天的最後一日)。

  2.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

  3.項目名稱:填寫納稅人所開發並轉讓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全稱。

  4.項目編號:是在進行房地産項目登記時,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規則賦予的編號,此編號會跟隨項目的預徵清算全過程。

  5.所屬行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6.登記註冊類型:單位,根據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中登記的註冊類型填寫;納稅人是企業的,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7.主管部門:按納稅人隸屬的管理部門或總機構填寫。外商投資企業不填。

  8.開戶銀行:填寫納稅人開設銀行賬戶的銀行名稱;如果納稅人在多個銀行開戶的,填寫其主要經營賬戶的銀行名稱。

  9.銀行賬號:填寫納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的號碼;如果納稅人擁有多個銀行賬戶的,填寫其主要經營賬戶的號碼。

  (二)表中項目

  1.表第1欄“轉讓房地産收入總額”,按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産開發項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2.表第2欄“貨幣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開發項目所取得的貨幣形態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3.表第3欄“實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開發項目所取得的實物形態的收入和無形資産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4.表第4欄“視同銷售收入”,納稅人將開發産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

  性資産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産,其收入不含增值稅。

  5.表第6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納稅人為取得該房地産開發項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權而實際支付(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地價款)

  及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的數額填寫。

  6.表第8欄至表第13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以下簡稱《細則》)規定的從事房地産開

  發所實際發生的各項開發成本的具體數額填寫。

  7.表第15欄“利息支出”,按納稅人進行房地産開發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細則》第七條(三)規定的數額填寫。如果不單獨計算利息支出的,

  則本欄數額填寫為“0”。

  8.表第16欄“其他房地産開發費用”,應根據《細則》第七條(三)的規定填寫。

  9.表第18欄至表第20欄,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時所實際繳納的稅金數額(不包括增值稅)填寫。

  10.表第21欄“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細則》

  等有關規定所確定的財政部規定的扣除項目的合計數。

  11.表第22欄“代收費用”,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於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併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産的收入。對於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對於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産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填寫。

  12.表第25欄“適用稅率”,應根據《條例》規定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所適用的最高一級稅率填寫。

  13.表第26欄“速算扣除系數”,應根據《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找出相關速算扣除系數來填寫。

  14.表第29、31、33欄“減免性質代碼”:按照稅務機關最新制發的減免稅政策代碼表中最細項減免性質代碼填報。表第30、32、34欄“減免稅額”填寫相應“減免性質代碼”對應的減免稅金額,納稅人同時享受多個減免稅政策應分別填寫,不享受減免稅的,不填寫此項。

  15.表第35欄“已繳土地增值稅稅額”,按納稅人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的數額填寫。

  16.表中每欄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地産”分別填寫。

 

  填表説明:

  一、適用範圍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適用於非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該納稅人應在簽訂房地産轉讓合同後的七日內,向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還適用於以下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將開發産品轉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達到主管稅務機關舊房界定標準後,又將該舊房對外出售的。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主要項目填表説明

  (一)表頭項目

  1.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

  2.項目名稱:填寫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産項目全稱。

  3.登記註冊類型:單位,根據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中登記的註冊類型填寫;納稅人是企業的,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4.所屬行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5.主管部門:按納稅人隸屬的管理部門或總機構填寫。外商投資企業不填。

  (二)表中項目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的各主要項目內容,應根據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産項目作為填報對象。納稅人如果同時轉讓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産的,應分別填報。

  1.表第1欄“轉讓房地産收入總額”,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2.表第2欄“貨幣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貨幣形態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3.表第3、4欄“實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實物形態的收入和無形資産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4.表第6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納稅人為取得該房地産開發項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權而實際支付(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地價款)及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的數額填寫。

  5.表第7欄“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以下簡稱《細則》)等有關規定,按重置成本法評估舊房及建築物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評估價格的數額。本欄由第8欄與第9欄相乘得出。如果本欄數額能夠直接根據評估報告填報,則本表第8、9欄可以不必再填報。

  6.表第8欄“舊房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是指按照《條例》和《細則》規定,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産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 。

  7.表第9欄“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照《條例》和《細則》規定,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産評估機構評定的舊房及建築物的新舊程度折扣率。

  8.表第10欄“評估費用”,是指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時因計算納稅的需要而對房地産進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

  9.表第11欄“購房發票金額”,區分以下情形填寫:提供營業稅銷售不動産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填寫;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與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金額數填寫;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數填寫。

  10.表第12欄“發票加計扣除金額”是指購房發票金額乘以房産實際持有年數乘以5%的積數。

  11.表第13欄“房産實際持有年數”是指,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12.表第14欄“購房契稅”是指購房時支付的契稅。

  13.表第15欄“與轉讓房地産有關的稅金等”為表第16欄至表第19欄的合計數。

  14.表第16欄至表第19欄,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時實際繳納的有關稅金的數額填寫。開具營業稅發票的,按轉讓房地産時繳納的營業稅數額填寫;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第16欄營業稅為0。

  15.表第22欄“適用稅率”,應根據《條例》規定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所適用的最高一級稅率填寫。

  16.表第23欄“速算扣除系數”,應根據《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找出相關速算扣除系數填寫。

  

  填表説明:

  一、適用範圍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四),適用於從事房地産開發與建設的納稅人,在清算後尾盤銷售時填報,各行次應按不同房産類型分別填寫。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一)表頭項目

  1.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

  2.項目名稱:填寫納稅人所開發並轉讓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全稱。

  3.項目編號:是在進行房地産項目登記時,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規則賦予的編號,此編號會跟隨項目的預徵清算全過程。

  4.所屬行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5.登記註冊類型:單位,根據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中登記的註冊類型填寫;納稅人是企業的,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6.主管部門:按納稅人隸屬的管理部門或總機構填寫。外商投資企業不填。

  7.開戶銀行:填寫納稅人開設銀行賬戶的銀行名稱;如果納稅人在多個銀行開戶的,填寫其主要經營賬戶的銀行名稱。

  8.銀行賬號:填寫納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的號碼;如果納稅人擁有多個銀行賬戶的,填寫其主要經營賬戶的號碼。

  (二)表中項目

  1.表第1欄“轉讓房地産收入總額”,按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産開發項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2.表第2欄“貨幣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開發項目所取得的貨幣形態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3.表第3欄“實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開發項目所取得的實物形態的收入和無形資産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4.表第4欄“視同銷售收入”,納稅人將開發産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

  性資産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産,其收入不含增值稅。

  5.表第5欄各類型“扣除項目金額合計”應為附表“清算後尾盤銷售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明細表”中對應的該類型扣除項目金額合計數額。

  6.表第8欄“適用稅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規定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所適用的最高一級稅率填寫。

  7.表第9欄“速算扣除系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條的規定找出相關速算扣除系數來填寫。

  8.表第12、14、16欄“減免性質代碼”:按照稅務機關最新制發的減免稅政策代碼表中最細項減免性質代碼填報。表第13、15、17欄“減免稅額”填寫相應“減免性質代碼”對應的減免稅金額,納稅人同時享受多個減免稅政策應分別填寫,不享受減免稅的,不填寫此項。

  9.表第18欄“已繳土地增值稅稅額”,按納稅人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的數額填寫。

  10.表中每欄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地産”分別填寫。

  

  填表説明:

  1.本表適用於從事房地産開發與建設的納稅人,在清算後尾盤銷售時填報。

  2.項目總可售面積應與納稅人清算時填報的總可售面積一致。

  3.清算時已售面積應與納稅人清算時填報的已售面積一致。

  4.清算後剩餘可售面積=項目總可售面積-清算時已售面積。

  5.本表一式兩份,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後,一份由地方稅務機關留存,一份退納稅人。

 

  填表説明:

  一、適用範圍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五),適用於從事房地産開發與建設的納稅人,清算方式為核定徵收時填報,各行次應按不同房産類型分別填寫。納稅人在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五)時,應同時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核定文書。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一)表頭項目

  1.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

  2.項目名稱:填寫納稅人所開發並轉讓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全稱。

  3.項目編號:是在進行房地産項目登記時,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規則賦予的編號,此編號會跟隨項目的預徵清算全過程。

  4.所屬行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5.登記註冊類型:單位,根據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中登記的註冊類型填寫;納稅人是企業的,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6.主管部門:按納稅人隸屬的管理部門或總機構填寫。外商投資企業不填。

  7.開戶銀行:填寫納稅人開設銀行賬戶的銀行名稱;如果納稅人在多個銀行開戶的,填寫其主要經營賬戶的銀行名稱。

  8.銀行賬號:填寫納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的號碼;如果納稅人擁有多個銀行賬戶的,填寫其主要經營賬戶的號碼。

  (二)表中項目按稅務機關出具的核定文書要求填寫。

  

  填表説明:

  一、適用範圍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六),適用於從事房地産開發與建設的納稅人,及非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在整體轉讓在建工程時填報,數據應填列至其他類型房地産類型中。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一)表頭項目

  1.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

  2.項目名稱:填寫納稅人所開發並轉讓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全稱。

  3.項目編號:是在進行房地産項目登記時,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規則賦予的編號,此編號會跟隨項目的預徵清算全過程。

  4.所屬行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5.登記註冊類型:單位,根據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中登記的註冊類型填寫;納稅人是企業的,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6.主管部門:按納稅人隸屬的管理部門或總機構填寫。外商投資企業不填。

  7.開戶銀行:填寫納稅人開設銀行賬戶的銀行名稱;如果納稅人在多個銀行開戶的,填寫其主要經營賬戶的銀行名稱。

  8.銀行賬號:填寫納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的號碼;如果納稅人擁有多個銀行賬戶的,填寫其主要經營賬戶的號碼。

  (二)表中項目

  1.表第1欄“轉讓房地産收入總額”,按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産開發項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2.表第2欄“貨幣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開發項目所取得的貨幣形態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3.表第3欄“實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開發項目所取得的實物形態的收入和無形資産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4.表第4欄“視同銷售收入”,納稅人將開發産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

  性資産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産,其收入不含增值稅。

  5.表第6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納稅人為取得該房地産開發項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權而實際支付(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地價款)及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的數額填寫。

  6.表第8欄至表第13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以下簡稱《細則》)規定的從事房地産開發所實際發生的各項開發成本的具體數額填寫。

  7.表第15欄“利息支出”,按納稅人進行房地産開發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細則》第七條(三)規定的數額填寫。如果不單獨計算利息支出的,則本欄數額填寫為“0”。

  8.表第16欄“其他房地産開發費用”,應根據《細則》第七條(三)的規定填寫。

  9.表第18欄至表第20欄,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時所實際繳納的稅金數額(不包括增值稅)填寫。

  10.表第21欄“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細則》等有關規定所確定的財政部規定的扣除項目的合計數。

  11.表第24欄“適用稅率”,應根據《條例》規定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所適用的最高一級稅率填寫。

  12.表第25欄“速算扣除系數”,應根據《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找出相關速算扣除系數來填寫。

  13.表第27欄“減免性質代碼”:按照稅務機關最新制發的減免稅政策代碼表中的最細項減免性質代碼填報。

  14.表第28欄“已繳土地增值稅稅額”,按納稅人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的數額填寫。

  15.數據應填列至其他類型房地産類型中。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七)

  (非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核定徵收適用)

 

  填表説明:

  一、適用範圍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七)適用於非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清算方式為核定徵收時填報。該納稅人應在簽訂房地産轉讓合同後的七日內,向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七)。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七)還適用於以下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核定徵收時填報:將開發産品轉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達到主管稅務機關舊房界定標準後,又將該舊房對外出售的。

  納稅人在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七)時,應同時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核定文書。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七)主要項目填表説明

  (一)表頭項目

  1.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

  2.項目名稱:填寫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産項目全稱。

  3.登記註冊類型:單位,根據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中登記的註冊類型填寫;納稅人是企業的,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4.所屬行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5.主管部門:按納稅人隸屬的管理部門或總機構填寫。外商投資企業不填。

  (二)表中項目按稅務機關出具的核定文書要求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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