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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

發佈時間:2012-01-18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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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本頁

 

 

 

企業所得稅

年度納稅申報表

(B類)

 

 

 

(所屬年度:           

 

 

 

 

 

 

企業名稱(蓋章):                        

 

         期: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蓋章):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項目

行次

金額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

1

 

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2

 

應納稅所得額(1行×2行)

3

 

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成本費用總額

4

 

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5

 

應納稅所得額〔4行÷(15行)×5行〕

6

 

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稅率(%

7

 

應納所得稅額(3行×7行或6行×7行)

8

 

減免所得稅額

9

****

應補(退)所得稅額的計算

已預繳所得稅額

10

 

應補(退)所得稅額(8行-9行-10行)

11

 

謹聲明: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簽字):                                   

納稅人公章:

會計主管:

填表日期:         

代理申報仲介機構公章:

經辦人:

經辦人執業證件號碼:

代理申報日期: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填報説明

 

一、本表為按照核定徵收管理辦法中的核定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在年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使用,其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收入總額核定方法或按成本費用核定方法選擇填寫。

二、本表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西曆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報實際生産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併、分立、破産、停業等情況的,填報西曆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並宣告破産之日的當月月末;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併、分立、破産、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産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並宣告破産之日的當月月末。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三、具體項目填報説明

1.第1行“收入總額”: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填報此行,填寫本年度累計取得的各項收入金額,並填報《核定徵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金額等於《核定徵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第25行的金額。

2.第2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3.第3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於本表第1行“收入總額”×第2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4.第4行“成本費用總額”:按照成本費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填報此行,填寫本年度累計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金額。

5.第5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6.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於本表第4行“成本費用總額”÷(1-第5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第5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7.第7行“稅率”:填報稅法規定的稅率25%。

8.第8行“應納所得稅額”: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本行=第3行“應納稅所得額”×第7行“稅率”;按照成本費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本行=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第7行“稅率”。

9.第10行“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當年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10.第11行“應補(退)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8行“應納所得稅額”-第10行“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附表:

核定徵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項目

金額

行次

項目

金額

1

一、銷售(營業)收入合計(211

 

14

 3.其他視同銷售收入

 

2

(一)營業收入合計(3+4+5+6+7+8+9+10

 

15

二、財産轉讓收入

 

3

1.農、林、牧、漁業收入

 

16

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

2.製造業收入

 

17

四、利息收入

 

5

 3.批發和零售貿易業收入

 

18

五、租金收入

 

6

 4.交通運輸業收入

 

19

六、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7

 5.建築業收入

 

20

七、接受捐贈收入

 

8

 6.飲食業收入

 

21

八、其他收入

 

9

 7.娛樂業收入

 

22

收入總額合計(1+15+16++21

 

10

 8.其他行業收入

 

23

減:不徵稅收入

 

11

(二)視同銷售收入(12+13+14

 

24

    免稅收入

 

12

 1.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

 

25

應稅收入總額(22-23-24

 

13

 2.貨物、財産、勞務視同銷售收入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核定徵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填報説明

一、本表由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核定徵收居民企業填報。

二、具體項目填報説明

1.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2.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3.第3行~第10行: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

4.第11行: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收入。

5.第12行“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 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交易行為,會計核算未確認或未全部確認損益,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已確認的非貨幣性交易損益的,直接填報非貨幣性交易換出資産公允價值與已確認的非貨幣交易收益的差額。

6.第13行“貨物、財産、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將貨物、財産、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7.第14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報除上述項目外,按照稅收規定其他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8.第15行“財産轉讓收入”:填報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産、生物資産、無形資産、股權、債權等財産取得的收入。

9.第16行“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即持有各類投資期間取得的利息性和股息紅利性所得,包括各類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和分回的股息、紅利等。

10.第17行“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11.第18行“租金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固定資産、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産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12.第19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13.第20行“接受捐贈收入”: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産、非貨幣性資産。

12.第21行“其他收入”:填報納稅人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産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13.第23行“不徵稅收入”:填報納稅人取得的財政撥款;依法取得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納稅人取得不徵稅收入,需憑相關文件和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14.第24行“免稅收入”: 填報納稅人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納稅人取得免稅收入,需憑相關文件和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15.第25行“應稅收入總額”: 填報納稅人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餘額,並填入《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第1行“收入總額”。

三、表內關係: 1.第1行=第2+11行;   2.第2行=第3+4++10行;    3.第11行=第12+13+14行;

4.第22行=第1+15+16++21行;      5.第25行=第22-23-24行。

四、表間關係:第25行=主表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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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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