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 金額單位: 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項 目 |
本期金額 |
累計金額 | |||
1 |
一、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 | |||||
2 |
營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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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營業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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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潤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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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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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減:不徵稅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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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免稅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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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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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實際利潤額(4行+5行-6行-7行-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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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稅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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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應納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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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減:減免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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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減: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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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減:特定業務預繳(徵)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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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應補(退)所得稅額(11行-12行-13行-14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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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減:以前年度多繳在本期抵繳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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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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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二、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 | |||||
19 |
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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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19行×1/4或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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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稅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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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20行×2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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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三、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 | |||||
24 |
本月(季)確定預繳的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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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總分機構納稅人 | |||||
26 |
總機構 |
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15行或22行或24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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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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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15行或22行或24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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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中:總機構獨立生産經營部門應分攤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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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總機構已撤銷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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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分支機構 |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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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分配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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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聲明: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
納稅人公章: 會計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報仲介機構公章: 經辦人: 經辦人執業證件號碼: 代理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説明
一、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二、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為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屬期月(季)度最後一日。年度中間開業的,“稅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後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納稅人全稱。
三、各列的填報
1.第1行“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累計金額”列,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一日的累計數。
2.第18行“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累計金額”列,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一日的累計數。
3.第23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第24行的“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累計金額”列,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一日的累計數。
四、各行的填報
1.第1行至第24行,納稅人根據其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實行“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行至第17行;實行“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9行至第22行;實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匯總納稅)納稅人填報。匯總納稅人的總機構在填報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礎上,填報第26行至第30行;匯總納稅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填報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體項目填報説明
1.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營業收入。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營業成本。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利潤總額。
4.第5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産開發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取得銷售未完工開發産品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徵稅收入”:填報計入利潤總額但屬於稅收規定不徵稅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6.第7行“免稅收入”:填報計入利潤總額但屬於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8.第9行“實際利潤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稅率(25%)”: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稅率。
10.第11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當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填報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徵)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徵)的所得稅額,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填入此行。
14.第15行“應補(退)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時,填0,“本期金額”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繳在本期抵繳所得稅額”:填報以前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尚未辦理退稅,並在本納稅年度抵繳的所得稅額。
16.第17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時,填0,“本期金額”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18.第20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
按月度預繳納稅人:第20行=第19行×1/12;按季度預繳納稅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稅率(25%)”: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稅率。
20.第22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確定預繳所得稅額”:填報稅務機關認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出的本月(季)度應繳納所得稅額。
22.第26行“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並按預繳方式不同分別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第15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第22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第24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第26行計算公式中的“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25%;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按各省規定執行填報。
23.第27行“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匯總納稅納稅人的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並按預繳方式不同分別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第15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第22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第24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填報25%;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按各省規定執行填報。
24.第28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並按不同預繳方式分別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第15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第22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第24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第28行計算公式中“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50%;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按各省規定執行填報。
分支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中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行。
25.第29行“總機構獨立生産經營部門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設立的具有獨立生産經營職能、按規定視同分支機構的部門所應分攤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26.第30行“總機構已撤銷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納稅人撤銷的分支機構,當年剩餘期限內應分攤的、由總機構預繳的所得稅額。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報匯總納稅納稅人分支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納稅人分支機構按分配比例計算應預繳的所得稅額。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內、表間關係
1.表內關係
(1)第9行=第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當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時,填0。
(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規定比例。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規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規定比例。
2.表間關係
(1)第28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中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
(2)第31、32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中所對應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稅額”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總機構名稱: 金額單位: 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納稅人識別號 |
應納所得稅額 |
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 |
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 |
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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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情況 |
納稅人識別號 |
分支機構名稱 |
三項因素 |
分配比例 |
分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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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額 |
工資額 |
資産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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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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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公章: 會計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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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填報説明
一、使用對象及報送時間
1.使用對象
本表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節”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填報。
2.報送要求
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
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具有主體生産經營職能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複印件)。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
二、分配表項目填報説明
1.“稅款所屬時期”:季度申報填寫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屬季度的最後一日。年度申報填寫西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總機構名稱”:填寫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3.“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4.“應納所得稅額”:填寫分配期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
5.“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6.“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7.“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總機構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由各分支機構進行分攤的所得稅額。
8.“收入額”: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
9.“工資額”: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工資總額。
10.“資産額”: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資産總額,不包括無形資産。
11.“分配比例”:填寫經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
12.“分配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繳納的所得稅額。
13.“合計”: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工資總額和資産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