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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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項目 應稅 消費品名稱 |
適用稅率 |
銷售數量 |
銷售額 |
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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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稅率 |
比例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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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白酒 |
0.5元/斤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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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類白酒 |
0.5元/斤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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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 |
250元/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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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 |
220元/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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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酒 |
240元/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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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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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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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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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准予抵減稅額: |
聲明
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規定填報的,我確定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經辦人(簽章): 財務負責人(簽章): 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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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減(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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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未繳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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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
(如果你已委託代理人申報,請填寫) 授權聲明
為代理一切稅務事宜,現授權 (地址) 為 本納稅人的代理申報人,任何與本申報表有關的往來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權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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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預繳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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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應補(退)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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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未繳稅額: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簽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章):
填表説明
一、本表僅限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人使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是指納稅人申報的消費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四、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
五、本表“銷售數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酒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數量。計量單位: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為斤(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按照體積標注計量單位,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啤酒、黃酒和其他酒為噸。
六、本表“銷售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酒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收入。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産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的規定,本表“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糧食白酒、薯類白酒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二)啤酒、黃酒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三)其他酒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八、本表“本期准予抵減稅額”填寫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本期准予抵減的消費稅應納稅額。其准予抵減的消費稅應納稅額情況,需填報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減稅額計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減稅額”欄數值與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減稅額計算表》“本期准予抵減稅款合計”欄數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減(免)稅額”不含出口退(免)稅額。
十、本表“期初未繳稅額”欄,填寫本期期初累計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多繳為負數。其數值等於上期申報表“期末未繳稅額”欄數值。
十一、本表“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實際繳納入庫的前期應繳未繳消費稅額。
十二、本表“本期預繳稅額”填寫納稅申報前納稅人已預先繳納入庫的本期消費稅額。
十三、本表“本期應補(退)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中應補繳或應退回的數額,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本期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合計欄金額)-本期准予抵減稅額-本期減(免)稅額-本期預繳稅額
十四、本表“期末未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期末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期末未繳稅額=期初未繳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十五、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抵減(扣)稅額計算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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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噸、元(列至角分)
一、當期准予抵減的外購啤酒液已納稅款計算 |
1.期初庫存外購啤酒液數量: |
2.當期購進啤酒液數量: |
3.期末庫存外購啤酒液數量: |
4.當期准予抵減的外購啤酒液已納稅款: |
二、當期准予抵扣的葡萄酒已納稅款: |
三、本期准予抵減(扣)稅款合計: |
附:准予抵減消費稅憑證明細
啤酒 (增值稅專用發票) |
號碼 |
開票日期 |
數量 |
單價 |
定額稅率(元/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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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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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説明
一、本表作為《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由以外購啤酒液為原料連續生産啤酒的納稅人、以外購(僅限從生産企業購進,下同)或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生産葡萄酒的納稅人填報。未發生以外購啤酒液為原料連續生産啤酒、以外購或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生産葡萄酒業務的納稅人不填報本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的填寫同主表。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用外購和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徵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9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啤酒集團內部企業間銷售(調撥)啤酒液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382號)的規定,本表“當期准予抵減的外購啤酒液已納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准予抵減的外購啤酒液已納稅款=(期初庫存外購啤酒液數量+當期購進啤酒液數量-期末庫存外購啤酒液數量)×外購啤酒液適用定額稅率
其中,外購啤酒液適用定額稅率由購入方取得的銷售方銷售啤酒液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單價確定。適用定額稅率不同的,應分別核算外購啤酒液數量和當期准予抵減的外購啤酒液已納稅款,並在表中填寫合計數。
四、本表“當期准予抵扣的葡萄酒已納稅款”欄,填寫納稅人符合稅收法規規定,在本期申報抵扣外購或進口用於連續生産的葡萄酒已納消費稅款,本欄數據與葡萄酒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第9欄“本月實際抵扣稅額”數值一致。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減(扣)稅款合計”欄數值應與《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本期准予抵減稅額”欄數值一致。
六、以外購啤酒液為原料連續生産啤酒的納稅人應在“附:准予抵減消費稅憑證明細”欄據實填寫購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載明的“號碼”、“開票日期”、“數量”、“單價”等項目內容。
七、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繳稅額計算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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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應稅消費品 名稱 項目 |
糧食 白酒 |
薯類 白酒 |
啤酒 |
啤酒 |
黃酒 |
其他酒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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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率 |
定額稅率 |
0.5元/斤 |
0.5元/斤 |
250元/噸 |
220元/噸 |
240元/噸 |
—— |
—— |
比例稅率 |
20% |
20% |
—— |
——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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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加工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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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産品 銷售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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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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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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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計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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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代收代繳 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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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説明
一、本表作為《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由酒類應稅消費品受託加工方納稅人填報。委託方和未發生受託加工業務的納稅人不填報本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的填寫同主表。
三、本表“受託加工數量”的計量單位是: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為斤(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按照體積標注計量單位,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啤酒、黃酒、其他酒為噸。
四、本表“同類産品銷售價格”為受託方同類産品銷售價格。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繳稅款”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受託方有同類産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同類産品銷售價格×受託加工數量×適用稅率+受託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二)當受託方沒有同類産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受託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合計”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啤酒、黃酒、其他酒的“本期代收代繳稅款”合計數。
七、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3
生産經營情況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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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應稅消費品 名稱 項目 |
糧食白酒 |
薯類白酒 |
啤酒(適用稅率250元/噸) |
啤酒(適用稅率220元/噸) |
黃酒 |
其他酒 |
生産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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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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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工收回酒類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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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工收回酒類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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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稅銷售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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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稅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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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説明
一、本表為年報,作為《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由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人于年度終了後填寫,次年1月份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報送。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和“銷售數量”的填寫要求同主表。
三、本表“生産數量”,填寫本期生産的産成品數量。
四、本表“出口免稅銷售數量”和“出口免稅銷售額”為享受出口免稅政策的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和銷售額。
五、本表計量單位: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為斤(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按照體積標注計量單位,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啤酒、黃酒、其他酒為噸。
六、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