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説明
一、本表僅限小汽車消費稅納稅人使用。
二、納稅人生産的改裝、改制車輛,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中規定的適用稅目、稅率填寫本表。
三、本表“銷售數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小汽車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數量。
三、本表“銷售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小汽車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收入。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五、本表“本期減(免)稅額”不含出口退(免)稅額。
六、本表“期初未繳稅額”填寫本期期初累計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多繳為負數。其數值等於上期“期末未繳稅額”。
七、本表“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實際繳納入庫的前期消費稅額。
八、本表“本期預繳稅額”填寫納稅申報前已預先繳納入庫的本期消費稅額。
九、本表“本期應補(退)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本期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合計欄金額)-本期減(免)稅額-本期預繳稅額
十、本表“期末未繳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期末未繳稅額=期初未繳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十二、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填表説明
一、本表作為《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由小汽車受託加工方填寫。
二、生産和受託加工的改裝、改制車輛,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中規定的適用稅目、稅率填寫本表。
三、本表“受託加工數量”的計量單位為輛。
四、本表“同類産品銷售價格”為受託方同類産品銷售價格。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繳稅款”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受託方有同類産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同類産品銷售價格×受託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二)當受託方沒有同類産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七、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填表説明
一、本表為年報,作為《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由納稅人于每年年度終了後填寫,次年1月份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報送。
二、納稅人生産的改裝、改制車輛,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適用稅目、稅率填寫本表。
三、本表“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填寫要求同《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四、本表“生産數量”,填寫本期生産的産成品數量。
五、本表“出口免稅銷售數量”和“出口免稅銷售額”為享受出口免稅政策的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和銷售額。
六、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