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説明
一、本表限電池消費稅納稅人使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是指納稅人申報的消費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四、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
五、本表“銷售數量”欄,填寫按照稅收法規規定本期應當申報繳納消費稅的電池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數量。
六、本表“銷售額”欄,填寫按照稅收法規規定的本期應當申報繳納消費稅的電池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收入。
七、本表“應納稅額”欄,填寫本期按4%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的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4%。
八、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稅額”填寫按稅收法規規定委託加工收回電池並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電池應稅消費品,准予扣除的電池消費稅已納稅款。
“本期准予扣除稅額”欄數值與《電池、塗料稅款抵扣臺賬》第12欄“本月抵扣領用合計”已納稅款數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減(免)稅額”欄,填寫本期按照稅收法規規定減免的電池消費稅應納稅額,不含出口退(免)稅額。其減免的電池消費稅應納稅額情況,需填報本表附1《本期減(免)稅額計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減(免)稅額”欄數值與本表附1《本期減(免)稅額計算表》“本期減(免)稅額”合計欄數值一致。
十、“期初未繳稅額”欄,填寫本期期初累計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多繳為負數。其數值等於上期申報表“期末未繳稅額”欄數值。
十一、本表“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欄,填寫納稅人本期實際繳納入庫的前期應繳未繳消費稅額。
十二、本表“本期預繳稅額”欄,填寫納稅申報前納稅人已預先繳納入庫的本期消費稅額。
十三、本表“本期應補(退)稅額”欄,填寫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中應補繳或應退回的數額,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本期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本期減(免)稅額-本期准予扣除稅額-本期預繳稅額
十四、本表“期末未繳稅額”欄,填寫納稅人本期期末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期末未繳稅額=期初未繳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十五、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一、本表作為《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由按照稅收法規規定減免稅電池産品消費稅的納稅人填寫。未發生減免電池消費稅業務的納稅人和電池受託加工方不填報本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的填寫同主表。
三、本表“本期減(免)數量”欄,填寫本期應當申報減徵、免征消費稅的電池應稅消費品數量。
四、本表“本期減(免)銷售額”欄,填寫按照稅收法規規定的本期應當減徵、免征消費稅的電池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收入。
五、本表“本期減(免)稅額”欄,填寫本期按4%適用稅率計算的電池減徵、免征消費稅額。計算公式為:本期減(免)稅額=本期減(免)銷售額×4%
該欄數值應與《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本期減(免)稅額”欄數值一致。
六、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填表説明
一、本表作為《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由電池受託加工方填報。委託方和未發生受託加工業務的納稅人不填報本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的填寫同主表。
三、本表“受託加工數量”的計量單位是:只。
四、本表“同類産品銷售價格”為電池受託方同類産品銷售價格。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繳稅款”、“本期受託加工減(免)稅款”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受託方有同類産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本期受託加工減(免)稅款)=同類産品銷售價格×受託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二)當受託方沒有同類産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本期受託加工減(免)稅款)=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七、本表為A4豎式,
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