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説明
一、本表限高檔化粧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車(排量>250毫升)、摩托車(排量=250毫升)、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超豪華小汽車等消費稅納稅人使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是指納稅人申報的消費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四、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
五、本表“應稅消費品名稱”和“適用稅率”按照以下內容填寫:
高檔化粧品:15%;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10%;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5%;鞭炮焰火:15%;摩托車(排量>250毫升):10%;摩托車(排量=250毫升):3%;高爾夫球及球具:10%;高檔手錶:20%;遊艇:10%;木製一次性筷子:5%;實木地板:5%;超豪華小汽車:10%。
六、本表“銷售數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數量。計量單位是:摩托車為輛;超豪華小汽車為輛;高檔手錶為只;遊艇為艘;實木地板為平方米;木製一次性筷子為萬雙;高檔化粧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含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鞭炮焰火、高爾夫球及球具按照納稅人實際使用的計量單位填寫並在本欄中註明。
七、本表“銷售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收入。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九、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稅額”填寫按稅收法規規定本期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後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准予扣除的消費稅應納稅額。其准予扣除的消費稅應納稅額情況,需填報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稅額計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扣除稅額”欄數值與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稅額計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稅款合計”欄數值一致。
十、本表“本期減(免)稅額”不含出口退(免)稅額。
十一、本表“期初未繳稅額”填寫本期期初累計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多繳為負數。其數值等於上期申報表“期末未繳稅額”。
十二、本表“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實際繳納入庫的前期應繳未繳消費稅額。
十三、本表“本期預繳稅額”填寫納稅申報前納稅人已預先繳納入庫的本期消費稅額。
十四、本表“本期應補(退)稅額” 填寫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中應補繳或應退回的數額,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本期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合計欄金額)-本期准予扣除稅額-本期減(免)稅額-本期預繳稅額
十五、本表“期末未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期末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期末未繳稅額=期初未繳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十六、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填表説明
一、本表作為《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由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後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填報。未發生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後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不填報本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的填寫同主表。
三、本表“應稅消費品名稱”填寫高檔化粧品、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車(排量>250毫升)、摩托車(排量=250毫升)、高爾夫球及球具、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用外購和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徵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94號)的規定,本表“當期准予扣除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准予扣除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用外購和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徵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94號)的規定,本表“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六、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稅款合計”為本期外購及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後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准予扣除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合計數,應與《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本期准予扣除稅額”欄數值一致。
七、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填表説明
一、本表作為《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由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後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填報。未發生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後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不填報本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的填寫同主表。
三、本表“應稅消費品名稱”填寫高檔化粧品、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車(排量>250毫升)、摩托車(排量=250毫升)、高爾夫球及球具、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四、本表“憑證類別”填寫准予扣除憑證名稱,如: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五、本表“憑證號碼”填寫准予扣除憑證的號碼。
六、本表“開票日期”填寫准予扣除憑證的開票日期。
七、本表“數量”填寫准予扣除憑證載明的應稅消費品數量,並在本欄中註明計量單位。
八、本表“金額”填寫准予扣除憑證載明的應稅消費品金額。
九、本表“適用稅率”填寫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
十、本表“消費稅稅額”填寫憑該准予扣除憑證申報抵扣的消費稅稅額。
十一、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填表説明
一、本表作為《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由應稅消費品受託加工方填報。委託方和未發生受託加工業務的納稅人不填報本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的填寫同主表。
三、本表“應稅消費品名稱”和“稅率”按照以下內容填寫:
高檔化粧品:15%;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10%;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5%;鞭炮焰火:15%;摩托車(排量>250毫升):10%;摩托車(排量=250毫升):3%;高爾夫球及球具:10%;高檔手錶:20%;遊艇:10%;木製一次性筷子:5%;實木地板:5%。
四、本表“受託加工數量”的計量單位是:摩托車為輛;高檔手錶為只;遊艇為艘;實木地板為平方米;木製一次性筷子為萬雙;高檔化粧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含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鞭炮焰火、高爾夫球及球具按照受託方實際使用的計量單位填寫並在本欄中註明。
五、本表“同類産品銷售價格”為受託方同類産品銷售價格。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繳稅款” 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受託方有同類産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同類産品銷售價格×受託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二)當受託方沒有同類産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八、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填表説明
一、本表為年報,作為《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由納稅人于年度終了後填寫,次年1月份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報送。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應稅消費品名稱”和“銷售數量”填寫要求同主表。
三、本表“生産數量”,填寫本期生産的産成品數量,計量單位應與銷售數量一致。
四、本表“出口免稅銷售數量”和“出口免稅銷售額”為享受出口免稅政策的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和銷售額。
五、本表計量單位:摩托車為輛;高檔手錶為只;遊艇為艘;實木地板為平方米;木製一次性筷子為萬雙;高檔化粧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含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鞭炮焰火、高爾夫球及球具按照納稅人實際使用的計量單位填寫並在本欄中註明。
六、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