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報説明
一、適用範圍及總體説明
(一)本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的附表,適用於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規定,享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的查賬徵稅的納稅人填報。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不填報本表。
(三)本表主要任務:一是對稅法加速折舊,會計未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産,預繳環節對折舊額的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單向納稅調減。當該固定資産的會計折舊額大於稅法折舊額時,不再填寫本表,預繳時也不作納稅調增,納稅調整統一在匯算清繳處理。二是對於稅法、會計都加速折舊的,對納稅人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情況進行統計。
(四)填報要求
1.稅法折舊小于會計折舊後,本年度內預繳要保留“累計”和“原值”金額,“本期”不再填寫。
當稅法折舊額小于會計折舊額(或正常折舊額)時,在本年度內以後月(季)度申報時,該項固定資産此後月份、季度的折舊情況不再填寫本表。為便於統計優惠數據,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本月折舊(扣除)金額不再填寫,年度內保留累計數;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對於季度中間月份稅法折舊額小于會計折舊額的,季度申報時本期數按實際數額填報,年度內保留累計數。例如:A汽車公司享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按季度預繳所得稅,2018年5月,某項固定資産稅法折舊額開始小于會計折舊額(其4月稅法折舊額大於會計折舊額),其2季度申報時,本期數只填寫4月份數額,累計數填寫到4月份數額。在3、4季度申報時,該項固定資産的當期折舊情況不再填寫,但累計折舊和原值相關欄次保留2季度申報的累計數。
稅法折舊額小于會計折舊額(或正常折舊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會計採取正常折舊方法,稅法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按稅法規定折舊完畢的。
(2)會計採取正常折舊方法,稅法採取年數總和法或雙倍餘額遞減法方法的,稅法折舊金額小于會計折舊金額的。
(3)會計和稅法均採取加速折舊,但稅會處理金額不一致,當稅法折舊金額小于會計折舊金額的。
(4)會計和稅法均採取加速折舊,該類固定資産稅會處理金額一致的,當稅法折舊額小于正常折舊額的。
(5)稅法採取一次性扣除後,年內剩餘月份內稅法不再折舊,會計仍然折舊,造成稅法折舊額小于會計折舊額的。
2.對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資産,扣除所屬期預繳申報時,會計折舊額(或正常折舊額)按首月折舊額填報,不按“0”填報會計折舊額。
3.對會計和稅法均採取加速折舊、但其稅會折舊金額不一致的資産,在“稅會處理不一致”行填報。
4.有“*”號的單元格不需填寫。
二、有關項目填報説明
(一)行次填報
1.第1行“一、重要行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太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電腦、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錶製造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6個行業,以及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大領域18個行業(以下稱“重要行業”)的納稅人,按照財稅〔2014〕75號和財稅〔2015〕106號文件規定,對於新購進固定資産在稅收上採取加速折舊的,結合會計折舊政策,分不同情況填報納稅調減和加速折舊優惠統計情況。本行=2行+3行。
第2行、第3行“項目”列空白處:由企業按照財稅〔2014〕75號和財稅〔2015〕106號文件規定的行業範圍,選擇填寫其經營行業。為便於徵納雙方操作,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本附件第四部分列示了《重要領域(行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行業代碼表》,納稅申報時填寫所屬行業名稱及對應的“行業中類”代碼,代碼長度為三位,全部由數字組成。
第2行、第3行,由企業按照不同稅會處理方式,填寫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情況。“稅會處理不一致”包括稅法和會計都加速折舊,但稅會折舊方法不一致的情況。
2.第4行“二、其他行業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由重要行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填報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專用研發設備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在預繳環節納稅調減和統計加速折舊優惠情況。本行=5行+6行。
第5行和第6行,由企業根據其不同稅會處理方式,填寫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情況。
3.第7行“三、允許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資産”:填報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設備和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一次性在當期所得稅前扣除的金額。本行=8行+11行。
第8行“(一)單價不超過100萬元研發設備”:由重要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其他企業填報。本行填寫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研發設備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在預繳環節進行納稅調減和加速折舊優惠統計情況。本行=9行+10行。
第9行和第10行“項目”列空白處:由企業選擇不同類型(重要行業小微、其他企業)填寫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情況。選擇“重要行業小微”類型的,是指“重要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需同時在第2、3行“項目”空白處填寫所屬行業),允許一次性扣除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儀器、設備。選擇“其他企業”(指除“重要行業”小型微利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類型的企業對新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11行“(二)5000元以下固定資産一次性扣除”:填寫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按照稅法規定一次性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本行=12行+13行。
第12行和第13行,由企業選擇不同的稅會處理方式,填寫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情況。
(二)列次填報
1.第1列至第7列有關固定資産原值、折舊額。
(1)原值:填寫固定資産計稅基礎,對於年度內稅法折舊小于會計折舊(或正常折舊)之後的資産,本年以後月份或季度保留原值。
(2)本期稅收折舊(扣除)額:填報固定資産當月(季)稅法折舊大於會計折舊情況下的稅法折舊額。
(3)累計稅收折舊(扣除)額:填寫按稅法規定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固定資産自本年度1月1日至當月(季)度的累計稅收折舊(扣除)額。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寫開業之日至當月(季)度的累計稅收折舊(扣除)額。
2.第8-17列“本期稅收折舊(扣除)額”填報當月(季)度的數據;“累計稅收折舊(扣除)額”填報自本年度1月1日至當月(季)度的累計數。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寫開業之日至當月(季)度的累計稅收折舊(扣除)額。
(1)填報規則
一是對於會計未加速折舊、稅法加速折舊的,填寫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據此進行納稅調減。
二是對於會計與稅法均加速折舊的,填寫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據此統計優惠政策情況。
三是對於稅法上加速折舊,但部分資産會計上加速折舊,另一部分資産會計上未加速折舊,應區分會計上不同資産折舊情況,按上述規則分別在“稅會處理一致”、“稅會處理不一致”對應的列次填報。
(2)具體列次的填報
一是“會計折舊額”:稅收上加速折舊,會計上未加速折舊的,本列填固定資産會計上實際賬載折舊數額。會計與稅法均加速折舊的,不填寫本列。
二是“正常折舊額”:會計和稅收均加速折舊,為便於統計企業享受優惠情況,視為該資産未享受加速折舊政策進行統計,本列填報該固定資産視同按照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採用直線法估算折舊額。當稅法折舊額小于正常折舊額時,第9列不填寫,第14列按照本年累計數額填報。對於會計未加速折舊,稅法加速折舊的,不填寫本列。
三是“稅收折舊額”:填報按稅法規定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固定資産,按稅法規定的折舊(扣除)數額。
四是“納稅調整額”:填報稅收上加速折舊,會計上未加速折舊的差額,在預繳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減。預繳環節不進行納稅調增,有關納稅調整在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當稅法折舊金額小于按會計折舊金額時,不再填寫本表。第11列=第10列-8列,第16列=第15列-13列。
五是“加速折舊優惠統計額”:填報會計與稅法對固定資産均加速折舊,以稅法實際加速折舊額減去假定未加速折舊的“正常折舊”額,據此統計加速折舊情況。第12列=第10列-9列,第17列=第15列-14列。
稅務機關以“納稅調整額”+“加速折舊優惠統計額”之和,進行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情況統計工作。
三、表內、表間關係
(一)表內關係
1.單元格為“*”時不填寫,計算時跳過。 2.第1行=第2+3行。
3.第4行=第5+6行。 4.第7行=第8+11行。
5.第8行=第9+10行。 6.第11行=第12+13行。
7.第14行=第1+4+7行。
由於合計行次同時兼顧“稅會處理一致”、“稅會處理不一致”兩種情形,以下列間關係在合計行次(第1、4、7、8、11、14行)不成立,在其他行次成立。
8.第7列=1列+4列。 9.第10列=2列+5列。
10.第11列=10列-8列。 11.第12列=10列-9列。
12.第15列=6列+3列。 13.第16列=15列-13列。
14.第17列=15列-14列。
另外,第9、10行中,第4列=第6列。第12、13行中,第1列=第3列、第4列=第6列。
(二)表間關係
1.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7行“本期金額”=本表第14行第11列。
2.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7行“累計金額”=本表第14行第16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主表與本附表邏輯關係,按上述規則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