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00《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
(2019年版)》填報説明
一、適用範圍
本表及附表由辦理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以下簡稱“納稅人”)填報。在經營季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本表和相關資料。
二、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填報稅款所屬季度的起止日期。
2.“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納稅人境內名稱”:填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説明
(一)基本資訊
1.“境外成立地代碼”:填報納稅人成立地國家(或地區)三字母代碼(ISO 3166-1標準)。
2.“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稱”:填報納稅人在其成立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定名稱。
3. “境外成立地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納稅人在其成立地國家(或地區)的納稅人識別號。
4. “預繳方式”: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勾選。“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是行政許可事項,在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勾選。
5.“企業類型”:納稅人根據情況勾選,填報人為單獨申報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的,勾選“單獨納稅機構、場所”;填報人為匯總納稅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中的主要機構、場所的,勾選“匯總納稅主要機構、場所”;填報人為匯總納稅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中除主要機構、場所以外的其他機構、場所的,勾選“匯總納稅其他機構、場所”。
6.“計稅方式”:納稅人根據情況勾選,據實申報納稅的填報人,勾選“據實計算”;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申報納稅的填報人,勾選“核定徵收”。已經勾選“核定徵收”的填報人,需要填報本表附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表F400)。
(二)各列次的填報
1.“據實計算本年累計金額”列由採取據實計算方式的納稅人填報。
2.“核定徵收本年累計金額”列由採取核定方式的納稅人填報。本列部分項目數額來自於《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表F400)相應行次數額,不適用表內關係。
(三)各行次的填報
1.第1行至第21行反映預繳稅款計算情況。納稅人根據其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實行“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行至第21行。實行“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1行至第21行。實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報相應行次。匯總納稅其他機構、場所可不填報第1行至第20行,直接填報第 21行。
2.第22行至第27行反映匯總納稅稅款分配情況。分別匯總納稅主要機構、場所和其他機構、場所填報。其中:匯總納稅主要機構、場所在填報第1行至第21行基礎上,填報第22行至第25行。匯總納稅其他機構、場所在填報第21行基礎上,填報第26和27行。
(四)行次説明
1.第1行“利潤總額”:填報申報所屬期末本年財務會計報表中累計利潤總額。
2.第2行“加: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産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産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本行填報數額不得小于同年上期預繳申報表數額。
3.第3行“減:不徵稅收入”:填報計入利潤總額並屬於稅法規定的不徵稅收入的本年累計數額。
4.第4行“減:免稅、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及所得減免優惠金額”:填報屬於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申報所屬期末本年累計數額。
5.第5-7行“項目①-項目③”:填報第4行下屬各明細項目金額。並在各明細項目列下劃線上填報該項目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減免性質代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或更新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填列。免稅、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及所得減免等項目多於三項的,附頁填報。
6.第8行“減: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填報按照稅法、相關稅收規定,固定資産稅收上採取加速折舊後,大於同期會計折舊産生納稅調減的累計數額。
7.第9行“項目”:填報第8行下屬明細項目金額。並在明細項目列下劃線上填報該項目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減免性質代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或更新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填列。減免項目多於一項的,附頁填報。
8.第10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申報所屬期期末,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本年累計數額。當1+2-3-4-8行≤0時,本行=0。
9.第11行“實際利潤額/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行按照預繳方式不同,分情況填報: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1行=第1+2-3-4-8-10行;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填報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本年累計應納稅所得額。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核定徵收納稅人填報《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表F400)中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數額。
10.第12行“稅率(25%)”: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率25%。
11.第13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3行=第11×12行,且第13行≥0。核定應納稅額的核定徵收納稅人填報《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表F400)第21行“應納稅額”的數額。
12.第14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的申報所屬期末本年累計數額。
13.第15-17行“項目①-項目③”:填報第14行下屬各明細項目金額。並在各明細項目列下劃線上填報該項目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減免性質代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或更新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填列。減免所得稅項目多於三項的,附頁填報。
14.第18行“減:享受協定待遇減免稅額”:填報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減免稅總額。稅收協定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及含有稅收待遇條款的其他協定(如海運協定、航空協定等)。因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而獲取減免稅優惠的,應同時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相關資訊報告表。
15.第19行“減:本年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申報所屬期末本年累計按季已經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不包含第20行的特定業務預繳(徵)所得稅額。
16.第20行“減:特定業務預繳(徵)所得稅額”:填報建築企業申報所屬期末本年按相關規定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17.第21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稅務機關確定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按照不同預繳方式,分情況填報: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及“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單獨納稅機構、場所和匯總納稅主要機構、場所,按照第13-14-18-19-20行公式計算結果填報,當第13-14-18-19-20行≤0時,填0;匯總納稅其他機構、場所填報其主要機構、場所相同申報所屬期間第21行數額。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本期應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
18.第22行“主要機構、場所應補(退)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22行=第23+24+25行。
19.第23行“其中:主要機構、場所直接分攤所得稅額”:填報本表附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要機構、場所直接分攤所得稅額”欄數額。
20.第24行“主要機構、場所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填報本表附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要機構、場所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欄數額。
21.第25行“主要機構、場所從事主體生産經營業務分攤所得稅額”:填報本表附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表F300)中“分配所得稅額”列對應主要機構、場所的數額。
22.第26行“分配比例”:填報本表附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表F300)中“分配比例”列對應本機構、場所的比例。
23.第27行“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本表附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表F300)中“分配所得稅額”列對應本機構、場所的數額。
24. 納稅人聘請仲介機構代理申報的,加蓋代理機構公章。
四、表內表間關係
(一)表內各行間關係
1.第11行=第1+2-3-4-8-10行。
2.第13行=第11×12行。
3.第22行=第23+24+25行。
(二)表間關係
1.第21行=表F300“可分攤所得稅額”。
2.第23行=表F300“主要機構、場所直接分攤所得稅額”。
3.第24行=表F300“主要機構、場所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
4.第25行=表F300“主體生産經營業務分攤所得稅情況”欄對應主要機構、場所行次的“分配所得稅額”列。
5.第26行=表F300“主體生産經營業務分攤所得稅情況”欄對應本機構、場所行次的“分配比例”列。
6.第27行=表F300“主體生産經營業務分攤所得稅情況”欄對應本機構、場所行次的“分配所得稅額”列。
7.各行“核定徵收本年累計金額”列等於表F400對應核定項目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