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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2019年版)》及填報説明

發佈時間:2019-12-3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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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00 《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2019年版)》

  填報説明

  一、適用範圍

  本表由代扣代繳或申報繳納下列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填報:

  1.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但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3.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指定扣繳的企業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申報繳納上述前兩項稅款的,勾選表頭項目“法定源泉扣繳申報”;扣繳義務人申報繳納上述第三項稅款的,勾選表頭項目“指定扣繳申報”;納稅人申報繳納上述前兩項稅款的,勾選表頭項目“自行申報”。

  二、有關項目填報説明

  (一)扣繳義務人基本資訊

  1.“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給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給扣繳義務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扣繳義務人未取得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可以為空。

  2.“名稱”:填報扣繳義務人法定名稱全稱。法定名稱為外文的,同時填報中文譯文。

  3.“地址”:填報扣繳義務人有效聯繫地址。有效聯繫地址為外文的,同時填報中文譯文。

  4.“聯繫人”、“聯繫方式”、“郵遞區號”:填報扣繳義務人的經辦人名稱及其聯繫電話、電子郵箱和郵遞區號。

  5.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扣繳義務人可以不填寫“地址”、“聯繫人”、“聯繫方式”、“郵遞區號”。

  (二)納稅人基本資訊

  1.“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給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給納稅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未取得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可以為空。

  2. “境外成立地代碼”:填報納稅人成立地國家(或地區)三字母代碼(ISO 3166-1標準)。

  3.“境外成立地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納稅人在其成立地國家(或地區)的納稅人識別號。

  4.“境內名稱”:填報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的名稱全稱。境內名稱為外文的,同時填報中文譯文。

  5.“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稱”:填報納稅人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稱的全稱。法定名稱為外文的,同時填報中文譯文。

  6.“在境外成立地地址”:填報納稅人有效聯繫地址。有效聯繫地址為外文的,同時填報中文譯文。

  7.“申報所得類型及代碼”:分別如後的類型及代碼填報,股息紅利所得—1,利息所得—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3,轉讓財産所得—4,租金—5,承包工程、提供勞務所得—6,國際運輸—7,擔保費所得—8,其他所得—9。

  8. “聯繫人”、“聯繫方式”、“郵遞區號”:填報納稅人的經辦人名稱及其聯繫電話、電子郵箱和郵遞區號。

  9.屬於法定源泉扣繳申報和自行申報的,同一納稅人在同一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非首次申報時,除相關資訊發生變更需填寫變更資訊以外,可以只填報納稅人基本資訊中的“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境內名稱”和“申報所得類型及代碼”。屬於指定扣繳申報的,可以不填報納稅人基本資訊。

  (三)法定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情況填報

  1.“合同名稱”:填寫與本次申報所得相關的合同名稱。

  2.“合同編號”:填寫與本次申報所得相關的合同編號。

  3.“合同執行起始時間”:填寫與本次申報所得相關的合同開始執行的年月日。

  4.“合同執行終止時間”:填寫與本次申報所得相關的合同執行完畢或終止執行的年月日。

  5.“合同總金額和幣種”:填寫與本次申報所得相關的合同總金額,幣種為合同註明的幣種。

  6.“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支付”與“到期應支付”兩種情形中擇一勾選。勾選“支付”項的,填報款項實際或預計支付日期。

  7.“人民幣金額”(第1行):填報申報收入直接以人民幣計算的數額。

  8.“外幣名稱”(第2行)、“金額”(第3行)、“匯率”(第4行)、“折算人民幣金額”(第5行):填報申報收入以外幣計算的數額及折合成人民幣數額的計算過程。申報收入採用多種外幣計算的,附頁分外幣幣種填報金額、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將外幣收入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匯總合計數額填入第5行,不填報第2行、第3行和第4行。

  9.“收入合計”(第6行):填報直接以人民幣計算的收入(第1行)和以外幣計算的收入(第5行)的合計數。

  10.“扣除額”(第7行):填報轉讓財産所得類型中允許扣除的金額及其他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扣除項目需要進行外幣折算的,填報折算成人民幣後的數額。

  11.“應納稅所得額”(第8行):填報人民幣收入合計數減除扣除額後的數額。

  12.“適用稅率”(第9行):填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的10%稅率。

  13.“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第10行):填報應納稅所得額(第8行)按照適用稅率(第9行)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數額。

  14.“減免企業所得稅額”(第11行):填報享受各項稅收協定待遇及國內減免稅優惠的金額。

  15.“享受協定待遇”(第12行):填報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減免稅總額。稅收協定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及含有稅收待遇條款的其他協定(如海運協定、航空協定等)。因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而獲取減免稅優惠的,應同時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相關資訊報告表。在本行項目列下劃線上填報該項目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減免性質代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或更新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填列。

  16.“享受國內稅收優惠”(第13行):填報符合國內稅收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數額。在本行項目列下劃線上填報該項目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減免性質代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或更新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填列。

  17.“實際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第14行):填報按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第10行)減除減免企業所得稅額(第11行)後的餘額。

  (四)主管稅務機關指定扣繳情況填報

  1.“指定扣繳文書編號”:填報扣繳義務人據以執行扣繳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文書編號。

  2.“稅款計算方法”:填報指定扣繳稅務文書指定的稅款計算方法。在“按核定利潤率計算”和“其他”兩項中勾選。已勾選“按核定利潤率計算”的,填報指定扣繳稅務文書指定的核定利潤率水準。

  3.“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填報指定扣繳稅務文書指定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在“支付”和“其他”兩項中勾選。已勾選“支付”的,填報支付日期及支付金額。

  4.“本次扣繳稅款金額(人民幣)”:填報本次扣繳的稅款數額。

  (五)其他

  1.“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簽章)”:扣繳義務人為自然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本人簽章,扣繳義務人為非自然人的,由非自然人扣繳義務人加蓋公章。

  2. 納稅人聘請仲介機構代理申報的,加蓋代理機構公章。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業留存,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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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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