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崇稅告字[2016]第1號
為規範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管理,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七號)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佈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徵仍按《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現將被宣佈為稅務登記證件失效戶的納稅人名單公告如下:
(名單詳見附件)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滬崇稅告字[2016]第1號
為規範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管理,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七號)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佈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徵仍按《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現將被宣佈為稅務登記證件失效戶的納稅人名單公告如下:
(名單詳見附件)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