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現向上海谷社物流有限公司公告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
2023年1月6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第十五稅務所稅務事項通知書
滬稅崇十五 稅通 〔2023〕 3 號
上海谷社物流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230MA1HJD468Q):
事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異常情況約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通知內容: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經稅務機關數據分析比對,近期你單位收受的發票存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異常情況,涉及發票60份,發票金額5,539,523.18元,詳情見《企業所得稅異常情況(發票)清冊》。請你單位朱秀舉于2023年1月9日9時27分,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第十五稅務所進行約談。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第十五稅務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第十五稅務所稅務事項通知書
滬稅崇十五 稅通 〔2023〕 5 號
上海谷社物流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230MA1HJD468Q):
事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異常情況調查核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通知內容: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經稅務機關數據分析比對,近期你單位收受的發票存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異常情況,涉及發票59份,發票金額5,539,477.28元,詳情見《企業所得稅異常情況(發票)清冊》。我單位於2023年1月3日對以上情況啟動調查核實工作,請你單位予以配合。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第十五稅務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