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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繳公告15年3月(國稅)

發佈時間:2015-04-07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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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SY7294583150201500024
主題分類: 稅收徵管資訊

名稱: 催繳公告15年3月(國稅)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飛路服飾有限公司等7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24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24號

 

上海飛路服飾有限公司等7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5月11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2015年4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崇明壓力容器廠等3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25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25號

 

上海崇明壓力容器廠等3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5月11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三稅務所

                           2015年4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媒雄實業有限公司等2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26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26號

 

上海媒雄實業有限公司等2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5月11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五稅務所

                           2015年4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奧涵展覽服務有限公司等2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27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27號

 

上海奧涵展覽服務有限公司等2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5月11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2015年4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瀛順不銹鋼鑄件有限公司等2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28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28號

 

上海瀛順不銹鋼鑄件有限公司等2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5月11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十一稅務所

                           2015年4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富領文體用品有限公司等22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29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29號

 

上海富領文體用品有限公司等22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5月11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十六稅務所

                           2015年4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漢聖汽車修理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30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30號

上海漢聖汽車修理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5月11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十五稅務所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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