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57號
上海明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等18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富順汽車設備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等8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58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58號
上海富順汽車設備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等8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三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創程工程技術諮詢有限公司等6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59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59號
上海創程工程技術諮詢有限公司等6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五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界面智慧財産權服務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60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60號
上海界面智慧財産權服務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六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東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等2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61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61號
上海東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等2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七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慧建資訊工程有限公司等15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62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62號
上海慧建資訊工程有限公司等15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傑鑫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3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63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63號
上海傑鑫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3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十一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成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64)。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64號
上海成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十二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投石實業有限公司等83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國稅限繳二【2015】65)。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2015】65號
上海投石實業有限公司等83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第十六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搜索
搜索
導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