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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繳公告15年7月(地稅)

發佈時間:2015-08-07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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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SY7294583150201500054
主題分類: 稅收徵管資訊

名稱: 催繳公告15年7月(地稅)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殷波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等8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地稅限繳二【2015】48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地稅限繳二【2015】48號

 

上海殷波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等8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第一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優柏建築裝飾有限公司等5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地稅限繳二【2015】49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地稅限繳二【2015】49號

 

上海優柏建築裝飾有限公司等5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第三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金純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地稅限繳二【2015】50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地稅限繳二【2015】50號

 

上海金純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第六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東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地稅限繳二【2015】51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地稅限繳二【2015】51號

 

上海東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第七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市建設機電安裝有限公司等8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地稅限繳二【2015】52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地稅限繳二【2015】52號

 

上海市建設機電安裝有限公司等8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第十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傑鑫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3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地稅限繳二【2015】53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地稅限繳二【2015】53號

 

上海傑鑫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3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第十一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水基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32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地稅限繳二【2015】54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2015年8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地稅限繳二【2015】54號

 

上海水基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32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9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第十六稅務所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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