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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政府資訊公開指南

發佈時間:2020-06-12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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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SY0021212470201900003
主題分類: 通知公告

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政府資訊公開指南

 

    為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獲取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的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上海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參照總局、市局的有關要求和本單位工作實際,特編制《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政府資訊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以供參考。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根據《條例》第三章、《規定》第三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二)公開渠道

    1、上海稅務網站——第三稽查局網頁(shanghai.chinatax.gov.cn/dsjcj/);

 2、其他:報刊、廣播、電視等。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自該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政府資訊的編排體系

     1、目錄導航。政府資訊公開採用主題分類的方法,對分類目錄採取逐級展示的方式供公眾瀏覽。點擊任意分類類目時,自動展開所屬的下級類目,並列出該類目下所有的資訊條目或資訊來源連結,點擊列表中的條目名稱或連結,可顯示該資訊的詳細內容。

     2、目錄索引。以目錄卡片形式列出文件類公開事項的核心元數據,包括索引號、主題分類、發文機關、標題、發文字號、發佈日期等。每條公開資訊對應一張索引卡片。

     3、資訊檢索。提供簡單(標題和全文)檢索、高級(組合)檢索兩種方式。簡單檢索支援任意片語的查詢等。高級檢索在簡單檢索的基礎上,增加對核心元數據的組合查詢等。兩種方式都支援在結果中的二次檢索。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資訊。

    (一)申請接收渠道

    1、當面提交

      本機關設置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受理點,申請人可到現場當面提交申請。

      地址:上海市建國中路31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受理點

      受理時間:9:30—11:00,13:30—17:00(節假日除外)

      聯繫電話:021-34774903

      2、信函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郵政寄送方式向本機關提交申請。

    來信請寄:上海市建國中路31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政府資訊公開辦公室(收),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字樣;郵遞區號:200025

    3、網上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上海稅務網站——第三稽查局網頁”,在政府資訊公開專欄“資訊公開線上申請”頁面,線上填寫提交申請。

    (二)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獲取政府資訊,應當填寫《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在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受理點領取或下載本指南附件,網上申請的可直接線上填寫。

    2、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3、申請表應準確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獲取政府資訊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所需政府資訊內容描述應當指向明確,建議詳盡提供特定政府資訊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確定資訊內容的特徵描述。

    4、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説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本機關限定15個工作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5、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的收費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公開資訊處理費管理辦法》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申請辦理的有關説明

   本機關對收到的資訊公開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和答覆。

    1、對於符合《條例》、《規定》申請要求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第三十八條分別作出答覆。

   (1)所申請公開資訊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資訊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資訊,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和《規定》的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説明理由。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第十六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資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資訊,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第十六條,所申請公開資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資訊,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第十七條,所申請公開資訊屬於本機關內部事務資訊、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資訊以及行政執法案卷資訊,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資訊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資訊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資訊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資訊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資訊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所申請公開資訊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對於其他情形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第三十九條作出相應處理。

   (8)所申請公開資訊不屬於《條例》、《規定》所指政府資訊,告知申請人並説明有關情況。

   (9)申請公開的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資訊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本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説明理由。

   (10)本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資訊,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資訊。除依照上述(9)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本機關對現有政府資訊進行加工、分析的,本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11)所申請公開資訊屬於信訪、行政復議、訴訟、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等資訊,或者以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2)所申請內容為要求本機關提供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本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獲取的途徑。

   (13)以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諮詢,要求本機關解答特定問題,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處理,可以根據便民原則作出解答或者指引。

    3、辦理期限:本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申請辦理期限。經補正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本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説明理由。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三、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政府資訊公開辦公室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事宜,辦公地址:建國中路31號;聯繫電話:021-34774903;傳真號碼:021-34774744;電子郵箱:swjcwj@shanghai.gov.cn。(本郵箱僅用於接收資訊公開工作諮詢及有關意見建議,如需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請參閱前述“申請接收渠道”。)

    四、監督和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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