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XX酒店被稅務稽查部門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予以處罰,酒店直呼“冤枉”。原來,某客戶來酒店就餐消費時,先不開具餐費項目的發票,待攢到一定金額後,該酒店前臺服務人員根據客戶報銷的需求,統一匯總開具成會務費項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便於客戶報銷和抵扣增值稅。酒店認為,餐費項目和會務費項目的稅率都一樣,就稅款而言並沒有少繳。因此,當客戶提出這樣的需求時,酒店並沒有拒絕。顯然,酒店方面欠缺相關發票方面的稅法知識,才會“虛開發票”而不自知。
針對本案,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公告)規定: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資訊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因此,餐館提供的是餐飲服務,只能據實開具發票,不得變名開具“會務費”的發票。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開發票構成犯罪的,可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廣大納稅人千萬別以為稅率一樣就可以隨意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