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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雙管齊下共治個人所得稅虛假申報現象

發佈時間:2017-12-0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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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稅務稽查工作中,處理的舉報案件中不乏出現“冒用和盜用個人身份證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有些虛假申報是企業有意為之,而有些則為無心之過,如因未及時更新員工花名冊導致原離職人員仍在申報,因建築行業清包臨時工較多不能實時掌握每月變動情況等。但産生的結果都是一樣的:虛增成本、減少利潤、少交企業所得稅。面對以上情況,現稅務機關有兩種措施,對保障個人所得稅正常申報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   個稅申報要求電話實名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的有關規定,要建立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稅務機關按照要求對每個納稅人的個人基本資訊,收入和納稅資訊以及相關資訊建立檔案,並對其實施動態管理。納稅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扣繳納稅申報表時要填寫員工有效手機號碼。

  此項工作,一方面維護了納稅人的權益,有效降低了納稅人身份證件號碼被不法分子虛假冒用的幾率;另一方面在下階段開展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時,稅務機關可以準確推送通知,可讓納稅人清楚自己的工資薪金來源和數額。

  二、   年底數據採集

  根據《個人年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6]162號文)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年所得12萬元以上、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于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因此被多個公司虛列工資的個人,若年底合計申報的收入金額超過12萬,稅務機關則會通知其個人進行納稅申報,此項措施更有利於個人清楚“隱蔽工資”的來源,從而在被其他公司虛假申報時及時維權。

  稅務機關的兩種措施能很好地保障納稅人個人的權益,從根本上來説,還是需要納稅人進一步提高個人維權意識,在發現自己身份證被冒用、盜用時及時通過與公司協商、向稅務機關舉報等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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