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賢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送達公告
滬國稅奉稽公〔2018〕136號
上海尋凡實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國稅奉稽罰〔2018〕136號)。
經我局(所)對你單位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09月30日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你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10份,金額合計為10011892.49元,稅額為1702021.79元,價稅合計為11713914.28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決定處發票罰款10000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00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上海市奉賢區國家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奉賢區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賢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